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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出 國 前 相 關 常 識攜帶財物須知 [打印本頁]

作者: geetec    時間: 2008-6-28 08:49
標題: 出 國 前 相 關 常 識攜帶財物須知
攜帶財物須知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金銀幣及金銀飾之限額
  • 外幣:總值美金 5,000元。
• 金飾、金幣:各62.5公克。
• 銀飾、銀幣:各 625公克。
• 新台幣:40,000元及各種硬幣20枚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

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否則超過限額部份予以沒入。

禁止攜帶出境之物品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
     標暨封套。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 古董、古幣、古畫等。
•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及其他兵器。
•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 鴉片類(包括罍粟種子)、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
     劑。
•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黃金、動物標、果樹苗等)。

旅客出入國境申報手續及所攜行李物品
  如仍有疑問請洽詢財政部海關:
 單 位 電 話
財政部海關總稅務司署 (02)27722392.27413181.27523355
財政部台北關 (03)3832293.3832292.3832298
財政部高雄關電話 (07)8011924.80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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