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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对反腐工作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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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不弃つ 發表於 2016-8-21 21:34: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始出来。”12月22日,酝酿多时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浮出水面,《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共6章35条。耐人寻味的是,其中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及“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嗅探之下,势必对当前势如破竹的反腐败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在“依法治国”理念渐入人心的情况下,《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明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使实物登记具备了可作性规范。作为延续物权法的制度创新,其设计价值,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以满足市场经济的整体需求框架。同时,《条例》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上下合纵,左右连横,可将官员房产纳入反腐的视野之内。故此,实施登记制度,官员纵有“广夏千万家”,但在《条例》的动态监控下,房子来龙去脉行于阳光之下,使“房哥”、“房嫂”无处遁形,对遏制腐败、肃清党内蛀虫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或许有人会怀疑,对于反腐败工作不应盲目乐观、高唱赞歌,毕竟任何制度的产生,断不会十全十美,正是这些漏洞,使“钻空子”行径无处不在。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纵使制度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构缺陷,但它的盖定初衷都是“以人为本”的国家理念。事实上,当登记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身会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让官员财产公示纳入到平台的监控之下,权衡利弊,这便是《条例》出台的动力所在。   

  于情于理,如何让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很好的体制衔接,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对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断不能说查便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公权力机关查阅权,更好地为反腐败服务?如何把不动产登记衍生出的种种反腐功能,纳入反腐败的框架下来保证其合法性、正当性?如何监督官员的国外不动产和账户?种种疑问,都要进一步的“摸着石头过河”,方才知晓。   

  其实,但凡会触动利益集团的改革,必然将招致不同程度的抵制,甚至阻扰。中科白癜风微信账号但“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形势不容小觑,依然要面对一定的阻力和挑战。若要让贪腐者无处容身,反腐败在制度配套与基础数据方面,就必须不断完善。在这种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自然会凝聚起人们对反腐败的期待目光。   

  反腐败的号角已悄然吹响,据日前相关媒体报道,今年来,中组织部已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已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很明显,有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保驾护航,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处贪腐案件上,无疑会有着不可多得的“信北京中科医院忽悠息资源”。   

  于法于理,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绝非“一刀切”,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基础,也是“建立合法产权与税收保护制度的第一步”。但是,它客观上有利于反腐,不能因为没有以人查房,就心生怨叹。《条例》的出台,迈出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接下来,还需出台实施细则,以及通过更有效的方式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比如官员财政公示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发挥其反腐败作用,符合制度正义的需要,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站在全局角度上,尊重执政者的施政策略,尊重老百姓的民间期待,为此《条例》的实施,无疑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我们知道,《条例》虽笔墨不多,但承载着国家财产登记制度的重大转变。当下,我国反腐败工作进入了改革深水区,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应及时跟进,而制度的落实更是关键一环。众所周知,反腐败工作一直是数年来执政者的重中之重,在这条充满荆棘的道路上,牛鬼蛇神、蛇蝎虫鼠必然阻挡着前进的步伐,但唯一的出路,便只有走下去,不停地永远走下去。   

  (2014.12.28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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