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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新政下P2P网贷行业应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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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身的咸鱼 發表於 2015-8-26 18:23: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P2P网贷自2007年以来,在中国经历了长达八年的野蛮生长,发展甚速。根据网贷之家2015年7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半年报》以及网贷315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升至2028家,相对2014年年底增加了28.76%。2015年以来,各路资本加快布局P2P网贷行业。截止2015年6月底,共计55家平台获得风投。截止2015年上半年底,中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超过6835亿元。2015年上半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08%的速度增加,上半年累计成交量达到了3006.19亿元。按照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5年下半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将突破5000亿元,全年成交量将突破8000亿元。安全的投资平台(he-pai.cn)

  网贷业一方面给广大中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与相应门槛,一些网贷平台出现自融、卷款跑路或者提现困难等问题,致使一些网贷投资者。根据《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半年报》以及网贷315提供的数据,随着新平台不断上线、资本积极涌入,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加速P2P网贷行业洗牌。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为275家。今年以来,新增问题平台419家,已远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截止2015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786家,其中6月份新增问题平台125家。当前,我国经济仍然面临下行压力,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对于中小P2P网贷平台来说,由于风控能力较弱,面临的坏账压力较大,加上资本实力薄弱、人气不足,便容易出现提现困难甚至跑路,长期累积的运营风险成为问题平台爆发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下行,网贷行业风险的累积,出现各类问题的平台必将日渐增多。因此,及时对网贷行业适度监管及倡导网贷业自律,乃时代急需。今年7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银监会为P2P网贷监管机构。结合笔者长期调研网贷行业和思考的结果,在监管方面,建议银监会对P2P网贷行业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设立P2P行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没有任何门槛,随便几个人就可以搭起一个草台班子,简单注册一个公司,花钱购买软件模板,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同时又不受到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管。这种过低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人员争相涌入网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在这种乱象下,一些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数千家网贷平台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甄别困难。因此,银监会联各合网贷协会、知名网贷机构,共同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对P2P平台设置行业准入标准,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化运营。

  二是提出营运资本金的要求。
  营运资本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的能力,是P2P公司持续经营的保障。若P2P公司借贷项目的坏账集中爆发,充足的运营资本可以短期缓冲风险,避免投资人集中提现(或出售债权)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监管应以P2P网贷公司的业务规模为判定条件,对公司的运营资本做出硬性要求。P2P网贷公司的营运资本要求应当灵活合理,在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兼顾风险与收益。建议设置静态最低营运资本金和动态最低营运资本金两种计算模式,公司的业务规模越大,监管要求的最低运营资本金也应越高。

  三是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
  资金池现象是当前网贷行业的潜规则,这给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问题带来很大隐患。P2P网贷平台应该是在借贷过程中负责制定规则和提供交易环境的平台,平台本身并不应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以及借款人偿付的本息。为实现P2P网贷平台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监管部门应要求经营P2P网贷业务的公司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在当前的情况下,既可以是银行、也可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建立独立的账户,当投资人的资金量达到借款人的要求时,资金由投资人的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网贷平台对资金没有作权。第三方资金托管让P2P资金流动过程与信息透明可见,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P2P业务资金流的统计和把握,也尽可能把网贷平台带来的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当然,资金托管的硬性要求可能在实践中对许多涉嫌资金池的网贷平台业务产生巨大冲击,从而影响网贷市场及社会稳定,建议监管部门设定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给网贷机构回旋的余地。

  四是注重对消费者(网贷投资者)的保护。
  P2P网贷业务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消费者较其他有形业务的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目前P2P网贷平台只需拥有线上域名即可营运,部分草根型平台甚至并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消费者往往独立分散,分布于天南海北,出现问题以后维权难度极大,通过诉讼与司法救济途径,往往得不偿失。因此,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对此,我国P2P网贷消费者保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P2P网贷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非法交易和对外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培养和教育消费者养成权利意识以及投资风险意识;构建高效的消费投诉及纠纷处理体系,提供潜在问题平台预警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诸如网贷315、网贷之家等近十家P2P网贷门户网站由于市场化运营,机制灵活,在现场调研、及时预警、曝光大量问题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投诉或维权渠道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门户网站值得监管层关注与支持。

  五是加强信息监管,明确信息报告原则。
  P2P平台应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以及作为投资的决策依据。监管机构应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公司财务报告、借贷业务报告等,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实时把握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信息报告原则的制定应充分衡量成本与收益,在实现监管目标的同时,也要避免给P2P平台带来过度的成本负担。上述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由银监会联合各地网贷协会、知名网贷机构联合制定。
  由于网贷业仍然在不断的高速发展和分化组合之中,一些著名的P2P机构呈现跨界趋势,比如陆金所由单纯的P2P网贷迈向综合金融资产交易所,贷帮既有网贷业务,亦曾涉足众筹。监管永远都是跟在金融发展与创新之后。故而,现阶段银监会的监管规则不适合过细化,以避免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因此,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构成P2P网贷行业规范化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行业自律乃网贷行业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盘点】新政下P2P网贷行业应如何监管:blog.sina.com.cn/s/blog_14c208cf40102vt7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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