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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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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發表於 2009-6-11 03:21: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簡章



一、宗旨:為促進本縣觀光產業發展,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邀集全國攝影好手藉由鏡頭記錄花蓮,捕捉花蓮傲人的自然人文風情。藉由本次比賽作品,同時可建立花蓮影像資料庫,保存花蓮在變動的年代裡不變的自然人文之美,使後來者也能深入體驗及認同花蓮,以創造本次活動之最大效益。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

四、參賽資格:

(一)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集關懷本縣觀光資源、自然生態與人文風貌之人士,皆可參加。

(二)   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五、主題: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2009花蓮百景」,相關內容包含花蓮縣自然景觀、人文風貌。

(一)   自然景觀:

1.          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東海岸風景特定區、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富源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國家級風景區

2.          七星潭、知卡宣森林公園、美崙山、鯉魚山……等縣級風景區

3.          花蓮境內各角落特有自然景觀。

(二)   人文活動:

1.          鐵人三項國際邀請賽、秀姑巒溪泛舟觀光、亞洲盃輕艇錦標賽……等競技活動。

2.          A DA WANG原住民豐年節、鯉魚潭水舞嘉年華、花蓮金針季等……人文活動。

3.          花蓮境內特有人文風貌、民俗活動、建築景觀(含古蹟、交通設施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橋樑……)等皆可入題。

六、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

1.          120mm以上(含120mm)彩色正片

2.          135mm彩色正片

(二)   數位相機:

1.          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          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三)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12吋,或最寬邊不超過12吋之彩色照片。

(五)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檔案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

(六)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七)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七、參賽方式:

(一)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洽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索取或請於活動網站(http://www.hl.gov.tw)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洽詢電話:(03)8230751、(03)8227171轉524、525,傳真:(03)8237213。

(二)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如報名多件作品,請另行影印或列印填寫,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為節省資源,響應本府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

(三)   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字樣。

(四)   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八、收件日期:

(一)   自2009年5月5日(二)起至2009年8月31日(一)止。

(二)   以寄達收件地址日期為憑,非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預估郵遞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三)   親自送件者,應於2009年8月31日(一)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九、收件地點:花蓮縣(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行銷科。

十、獎項及獎額:

(一)   金牌獎1名,獎金10萬元,獎牌1座。

(二)   銀牌獎1名,獎金8萬元,獎牌1座。

(三)   銅牌獎1名,獎金5萬元,獎牌1座。

(四)   優選50名,獎金各1萬元,獎狀1幀。

(五)   佳作50名,獎金各5千元,獎狀1幀。

十一、        評選規定:

(一)   邀請學者專家5名,本府局處首長2名,共同組成「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評選委員會」。

(二)   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並全程錄影以昭公信。

十二、        得獎公布、頒獎時間:

(一)   比賽結果: 2009年9月中旬揭曉,並公布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活動訊息),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活動訊息)。

十三、        附則

(一)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2005年1月1日起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四)   參賽作品須與「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凡報名表非浮貼者,該件作品即不符規格,視同棄權。

(五)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修改、格放、疊片、護貝、裝裱,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府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七)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10件為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八)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九)   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

(十一)           未獲獎作品(照片、底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如需退件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並勾選報名表「退回作品」欄。未勾選「退回作品」欄或未附掛號回郵信封即不予退件,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

(十二)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十三)           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四)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花蓮縣政府」所有,管理使用單位為「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本府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十五)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六)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四、        本簡章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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