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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大盜」前科累累 照偷不誤
更新日期:2008/02/15 17:02
這個年頭什麼都能偷,店家都人人自危,這回偷到了汽車旅館內,前科累累的陳姓嫌犯怕偷竊物品車牌號碼會被旅館記錄下來,先至苗栗縣竹南鎮竊取兩面車牌懸掛在自家車上,再假借休息名義進入旅館內,用一字起將液晶電視拆下載走,變賣現金6000元,14日將陳嫌依竊盜罪嫌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於97年1月23日將毒品及槍砲案通緝犯陳姓嫌犯63年次,台北縣人有竊盜、搶奪、贓物、偽造文書等前科,緝捕到案後,發現陳嫌另涉嫌竊盜案件,隨即深入調查,查出陳嫌涉嫌於96年6月7日至苗栗縣竹南鎮竊取車牌,懸掛在其所有自小客車上後,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某汽車旅館內假借「休息」名義竊取液晶電視機,陳嫌坦承上情不諱,全案於97年2月14日將陳嫌依竊盜罪嫌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警方持續追查有無涉及其他地區汽車旅館竊案。
經查陳嫌因曾至頭份某汽車旅館住過,後來因缺錢花用,打算前往竊取液晶電視,又怕被記下車牌,故於96年6月7日至竹南鎮中港里竊取2面車牌後、懸掛其所有自小客車上,假借到該汽車旅館「休息」名義,以一字起將液晶電視機拆下搬至車上載走,把電視機變賣6000元後花用殆盡。
苗栗縣頭份分局分局長劉印宮表示此案嫌犯因見汽車旅館採人車共進,隱密性高,但相對犯行較不易查覺特性,而假借休息名義而行竊,值得大家注意,並呼籲民眾亦應提高警覺注意家中物品、財物及車輛,以防宵小趁隙竊取,減少損失,如發現有任何可疑人、事、物,儘速與警方聯繫,警民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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