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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关注女性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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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不弃つ 發表於 2016-12-15 16:48: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女性和男性一样,同样是社会财富的积极创造者,而且由于女性具有特殊的生理特点,加之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她们不仅应该拥有和男性一样的合法权益,还应拥有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利益。如果世界上没有女性,我们人类的历史就要重新改写。男女平等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女性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受法律保护!   

  ——题记   

     

  “三八”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人们都在欢庆这个属于妇女的节日,然而在平时呢?社会对治疗白癜风的口服药女性的关注与爱护不应只停留在那一天。   

  维护女北京看白癜风哪家医院权威性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妇联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各级妇联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着力构建了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新格局。他们从女性与劳动权益、女职工与决策和管理、女职工与教育等6个方面界定了各阶段女职工发展的主要目标,推动女职工事业与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发展;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工作,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动和监督关于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政策和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重视和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关注和参与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事件处理工作,为女职工伸张正义。   

  一、当前社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基本特点和现象分析   

  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妇联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大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力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斐然成绩。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发现目前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在河北、山西、吉林、福建、广东、陕西、新疆等省市及部分产业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调查显示五大现象较为突出:   

  (一)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强调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白癜风的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对职工的义务规定的多,权利规定的少。   

  (二)女职工在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在一些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部分国有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出现了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时发放、卫生设施条件差且得不到改善的现象。如部分公有制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坚持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有些甚至取消了妇科病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则大多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得不到落实。这种现象在非公和国有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女职工在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一是招工哪里医院治白癜风较好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据河北省对96家企业的调查,无孕产、哺乳期女工的企业占到79.2%。二是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女工怀孕后离开企业,不享受任何待遇。一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无力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大多非公有制企业则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   

  (四)部分企业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据调查,有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甚至长达90小时。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这些现象在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最为突出。   

  (五)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不断发生,有些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一些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对女职工的要求十分苛刻,女职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受惩罚、打骂、搜身和污辱,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二、造成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的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加之又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需要在劳动过程中给予保护,因而客观上加大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力成本,使女性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这是许多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或招工避开女性生育期的原因。   

  全总女职工部的同志认为,性别歧视正是造成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侵害的根本原因。在用工制度改革后,规范的用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在传统性别歧视的影响下,一些企业肆意提高女性就业门槛,把招工变成了“选美”,避开生育期使用女职工的“黄金年龄”段,减员中女性优先,且年龄提前于男性,劳动合同中出现了不允许女职工怀孕的条款,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被解聘回家等等,都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落实,则是另一个主要原因。《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施中因缺乏可作性或与实际脱节而难以遵循,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利,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阻碍了女性就业和特殊权益的维护。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均衡企业负担,1994年原劳动部曾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多年来,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编辑评语关注妇女群体,维护妇女权益。(作者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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